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zui高限值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 2 引用标准 GB/ 3 标准值 城市 等效声级
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.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、别墅区、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。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4.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。 4.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。 4.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 4.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,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。穿越城区的铁路主、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,其zui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.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。 6.2 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 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*提出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、郭秀兰、孙家麒、陈光华、赵仁兴。 本标准由国家*负责解释。 | ||||||||||||||||||
2006/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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